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前條第二款工程計畫書應包括左列項目:
一 排放事業廢水之水質及水量。
二 排放事業廢水之管線設施及其採樣孔位置。
三 排放事業廢水之稀釋及擴散評估。
四 放流擴散管之位置、深度及採樣點。
五 岸上管線設施、管線末端及其周圍之警示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