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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項、第九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地方政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費(以下簡稱轄內家戶水污染防治費)自治法規之制(訂)定、審核、釋示及執行。
二、轄內家戶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審核、清查收費對象、使用規劃、管理、執行、催繳及處分。
三、其他有關轄內家戶水污染防治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