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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驗證核可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如附表)。
二、合格證明或測定報告。
三、海關核發之該機動車輛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以下簡稱完(免)稅證明書)。
四、在國內完成車身打造之柴油客車,應檢具車輛車身打造完稅證明、車輛底盤出廠完稅證明(進口底盤免附)、車身打造廠名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傳輸者,得予免附。
進口商使用其所屬公會之合格證明申請驗證核可時,應由該公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