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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申請人進口國外使用中機動車輛,應逐車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
一、該機動車輛完(免)稅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二、測定報告。
三、機動車輛出廠證明書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