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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學科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術科以答對百分之八十以
上為及格。
各科成績均及格者,始認定為訓練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