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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營建工程或其他公私場所使用指定之易發生噪音設施(以下簡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