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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營建工程之設施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操作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
二、基本資料:
(一)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之名稱及地址。
(二)營建工程工地所在地之位置。
(三)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之負責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
三、操作許可內容:
(一)設施之名稱、型式、規格及數量。
(二)營建工程工地所在地之噪音管制區類別及標準。
(三)噪音防制措施或設備。
(四)許可之設施操作時間、操作條件及操作維修紀錄。
(五)營建工程之設施聲功率。
(六)設施操作期間之噪音檢測計畫。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操作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