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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於受理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申請文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者,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六十日內,通知有關機關進行現場會勘,符合規定者,應於十日內核發認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