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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申請補助者為於補助期間內符合下列資格之新車實際購買人:
一、補助期間內完成老舊車輛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並於車籍報廢後十二個月內購買新車;或於補助期間內購買新車,並於購買新車後六個月內完成老舊車輛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手續。
二、同意將空氣污染物減量效益歸屬中央主管機關,每輛老舊車輛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補助者已另依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申請補助,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