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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周界測定之採樣時間,氣體污染物為一小時,重金屬及其化合物為二十四小時。但中央主管機關之標準檢測方法訂有採樣時間者,則依該標準檢測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