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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六條及第七條所稱重大空氣污染突發事故,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事故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導致十人以上送醫就診。
二、事故污染範圍涵蓋規模達三十人以上之學校、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
三、事故未達前二款情形。但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經各級主管機關認事故可能持續惡化,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