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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本標準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燃燒過程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如無特別規定則以百分之六氧氣為計算基準;非燃燒過程則以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氣體含氧量超過百分之十者,則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應以下列公式校正為百分之十含氧量(乾基)濃度值,再計算排放量:
Cb(校正值)= Cb(10.9)/(20.9-含氧百分比)
其中
(一)Cb(校正值):廢氣中氯乙烯單體校正濃度值,單位為ppmv
(二)Cb: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為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單位為ppmv
(三)含氧百分比: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廢氣中氧含量管制標準為質量排放量時,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CBX = CbDvcQK(10-6)/Z
其中
(一)CBX:氯乙烯單體排放量,單位為g∕kg-產品
(二)Cb: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為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單位為ppmv
(三)Dvc:在攝氏二十五度及一大氣壓力之標準狀態下氯乙烯單體密度,為2.60 kg/m³
(四)Q:體積流率,單位為Nm3/hr
(五)K:單位換算係數,係數為1,000 g/kg
(六)Z:產品產率為每小時之產品量,單位為kg∕hr;產品量為上次開槽至此次開槽之氯乙烯或聚氯乙烯產量,以公斤(kg)計;時間以前次開槽至此次開槽間之生產時數,以小時計。
聚氯乙烯工場之反應器損失,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CBX = CbVRDvcK(10-6)∕YZb
其中
(一)CBX:氯乙烯單體排放量,單位為g∕kg-產品
(二)Cb: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測得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值;為三次測試之平均濃度值,單位為ppmv
(三)VR:反應器之容量(容積),單位為m³
(四)Dvc:在攝氏二十五度及一大氣壓力之標準狀態下氯乙烯單體密度,為2.60 kg∕m³
(五)K:單位換算係數,係數為1,000 g/kg
(六)Y:批次數;前次開槽至此次開槽之生產批次數
(七)Zb:產品產率為每批次之產品量,單位為kg;產品量為前次開槽至此次開槽之氯乙烯或聚氯乙烯產量,以公斤(kg)計。
聚氯乙烯製程乾燥設備單元之廢氣未再經其他製程設備或其他氣體擾動氣流者,直接導入防制設備,經後端防制設備處理後之氯乙烯單體濃度,得以實測值計算,不需經含氧量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