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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既存鍋爐:指本辦法訂定施行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以氣體、液體或固體物質作為燃料,加熱於水、熱媒,致產生熱水、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或熱能之設備。
二、改造或汰換:指將既存之液體、固體燃料鍋爐,變更或淘汰替換為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太陽能或電能之加熱設備(以下簡稱加熱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