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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或依規定設置之代理人,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評估公私場所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健康風險。
二、執行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管理及降低健康風險之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