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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查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一、未依第十四條取得許可證逕行辦理查驗。
二、未依第二十一條於期限內補足員額且未停止查驗業務。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規定。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目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
七、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或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一年內累計達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