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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應於調適行動方案及國家調適計畫核定後一年內,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公開之,且每四年至少檢討一次。
前項調適執行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推動組織與調適架構。
二、地方自然與社會經濟環境特性。
三、氣候變遷衝擊與影響。
四、氣候變遷風險評估。
五、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檢討
六、推動期程及經費編列。
七、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