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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修易受氣候變遷衝擊權責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及調適目標,應於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確定後一年內送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調適行動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領域範疇及執行現況,包括主、協辦機關。
二、氣候變遷衝擊情形。
三、未來氣候變遷情境設定及風險評估。
四、調適目標。
五、推動策略、措施及檢討。
六、我國國家永續發展目標關聯性。
七、推動期程及經費編列。
八、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