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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應於部門行動方案核定後八個月內,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公開之,且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前項減量執行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現況分析。
二、方案目標。
三、推動期程。
四、推動策略,包括主、協辦機關及經費編列。
五、預期效益。
六、管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