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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 3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登錄,其溫室氣體種類如下:
一、二氧化碳。
二、甲烷。
三、氧化亞氮。
四、氫氟碳化物。
五、全氟碳化物。
六、六氟化硫。
七、三氟化氮。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