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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事業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處以罰鍰:
一、未依第六條及第十二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登錄作業。
二、未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查驗結果上傳作業。
三、事業登錄之盤查文件或上傳之查驗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完成補正。
四、未依前條規定妥善保存資料。
五、以相同計算方法,事業盤查登錄之排放量與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百分之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