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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申請查驗機構許可證者,應於申請之查核業務類別下置二名以上查核人員
,其中一名為全職主導查驗員。
前項查驗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大專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從事環境保護或管理、能源技術或管理、職業安全衛生、風險管理
、品質管理等有關檢測、工程設計、輔導諮詢、查驗經驗二年以上

(二)從事環境保護或管理、能源技術或管理、職業安全衛生、風險管理
、品質管理等有關標準或法令訂定、修正或審定經驗二年以上。
(三)經國家考試環境保護或管理、職業安全衛生、品質管理等相關職系
考試合格。
二、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或指定機構辦理之訓練課程,並取得合格證明。
三、具備下列查核實績:
(一)執行組織型查核業務之查核人員應完成二次且達十天以上組織型現
場查核觀察任務。
(二)執行專案型查核業務之查核人員除符合前款規定外,並應完成五天
以上專案型現場查核觀察任務。
第一項主導查驗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組織型主導查驗員除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目之規定
外,須在設置人員清冊中之主導查驗員指導下,參與一件組織型現場
查核及一件組織型全程查核案件。
二、專案型主導查驗員除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目之規定
外,須在設置人員清冊中之主導查驗員指導下,參與一件專案型現場
查核及一件專案型全程查核案件。
第一項查核人員為申請查驗機構許可證者之首批設置人員,未能符合第二
項第三款及前項規定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檢具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