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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檢測機構執行溫室氣體檢驗測定時,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以檢驗室所屬檢測人員使用其專屬之儀器設備。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之程序,作成標準作
業程序手冊,置於檢驗室備查並據以執行檢測。
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質系統基本規範編制檢驗室管理手冊執行其
業務。
四、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報該年之品質管制數據資料。
五、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等各該月份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
報前三個月檢測統計表,申報項目為檢測類別、檢測項目數、檢測樣
品數及金額。
六、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格式、內容,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檢測
作業相關資料。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