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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終止申報排放量:
一、年排放量連續五年小於二.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
二、年排放量連續三年小於一.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