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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有效期間及文號。
二、基本資料:公私場所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三、認可內容:
(一)實際削減量差額產生之空氣污染物種類。
(二)採行之防制措施。
(三)實際削減量差額數量。
四、檢具使用計畫者,應記載使用計畫概要。
五、實際削減量差額異動紀錄。
前項第一款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三年。但檢具使用計畫者,其有效期限與使用計畫期程一致。
公私場所檢具使用計畫而取得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除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指定專供不同法人交易之用部分外,僅限作自身抵換使用,不得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