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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私場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取得耗材費用減免資格證明後,依下列規定計算每季耗材費用減免額度:
n
一、每季耗材費用減免額度=Σ (每季耗材使用量i x耗材單價i xi=1折扣因子i)i:係指符合適用規定之耗材項目。
二、前款折扣因子計算之規定如下:
(一)法規定有防制設備削減率、處理效率、排放標準者:折扣分級=防制設備實際處理效率-(法規規定之防制設備削減率、處理效率或未經污染防制設備處理之排放量與依排放標準換算之排放量計算所得之處理效率)。
(二)法規未規定防制設備削減率、處理效率、排放標準者:折扣分級=防制設備實際處理效率-70 %。
(三)折扣分級對應之折扣因子規定如下:
1.折扣分級達 5 %以上未達 15 %者,其折扣因子為 0.1。
2.折扣分級達 15 %以上未達 25 %者,其折扣因子為 0.2。
3.折扣分級達 25 %以上者,其折扣因子為 0.4。
三、公私場所每季耗材費用減免之總額度,合計不得超過當季應繳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之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