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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地方主管機關除依本辦法追繳公私場所之減免額度,並應依已使用之減免額度,自減免之次日起,至查核日止,依查核當日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命公私場所限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