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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排放標準如下:
┌────────┬───────┬─────────────┐
│ 污染源 │排放標準值 │施 行 日 期│
│ │(ng-TEQ/Nm3)│ │
├────────┼───────┼─────────────┤
│既存高溫冶煉設施│ 9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
│ ├───────┼─────────────┤
│ │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 │
├────────┼───────┼─────────────┤
│新設高溫冶煉設施│ 0.4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