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修正之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3 目規定原始數據之傳輸,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排放管道監測設施之種類及量測項目如下:
一、粒狀污染物監測設施,其量測項目為不透光率。
二、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其量測項目如下:
(一)二氧化硫。
(二)氮氧化物,包括一氧化氮及二氧化氮。
(三)一氧化碳。
(四)總還原硫,包括硫化氫、甲基硫醇、硫化甲基及二硫化甲基。
(五)氯化氫。
(六)揮發性有機物。
三、稀釋氣體監測設施,其量測項目為氧氣。
四、排放流率監測設施,其量測項目為排放流率及溫度。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類及項目。
廢氣燃燒塔監測設施之種類及量測項目如下:
一、具顯示總淨熱值之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其量測項目如下:
(一)各碳數非甲烷碳氫化合物,包括一個碳至四個碳之非甲烷碳氫化合物,依含碳個數分別量測,以及五個碳以上之非甲烷碳氫化合物。
(二)高反應性揮發性有機物質,包括乙烯、丙烯、甲醛、乙醛、異戊二烯、1,3丁二烯、甲苯與丁烯、戊烯、三甲基苯、二甲苯、乙基甲苯及其所有同分異構物。
二、總還原硫監測設施,其量測項目為硫化氫、甲基硫醇、硫化甲基及二硫化甲基。
三、排放流率監測設施,其量測項目為排放流率及溫度。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類及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