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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非屬第二條第一項之既存固定污染源得準用本準則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污染物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