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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本辦法申請試車,致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或有許可證失其效力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試車或改善致與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得併同提出操作許可證異動申請。
二、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失其效力,得併同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
公私場所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依第三條規定提出之試車計畫,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