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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公私場所於前條繼續試車期間,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發現公私場所有未依試車計畫內容進行試車者,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即駁回其恢復污染源操作或復工(業)之申請,並自駁回處分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受理再試車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