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九條或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具有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除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外,並得廢止其核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