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內之裸露區域,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
一、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稻草(蓆)。
二、舖設鋼板、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
三、舖設粗級配或粒料。
四、植生綠化。
五、地表壓實且配合每日至少灑水二次,每次灑水範圍應涵蓋裸露區域,並記錄用水量備查。
六、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
七、設置自動灑水設備,灑水範圍應涵蓋裸露區域。
前項防制設施應達裸露區域面積之百分之七十以上;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應達裸露區域面積之百分之九十以上。裸露區域扣除採行前項防制設施之剩餘部分,須配合定期灑水,灑水頻率每日至少二次。
前項剩餘部分須配合定期灑水之規定,於經濟部核定第三及第四階段停止及限制供水措施區域內之營建工程,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