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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營建工程,依施工規模分為第一級營建工程及第二級營建工程。
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工程類別及施工規模如附表一。第一級以外之營建工程,屬第二級營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