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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外緣或結構體上設置下列可抑制粉塵之設施之一:
一、防塵網。
二、防塵布。
三、自動灑水設備,灑水範圍應涵蓋結構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