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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掩埋場沼氣發電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沼氣發電業者獎勵之申請,得遴聘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及
專家學者,審查申請獎勵案件,並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