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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得扣減其核配量。必要時,並得取消其核配資格,且於一年內停止其核配資格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