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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審核通過補助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執行新車抽驗,電動輔
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予以配合,未配合或抽驗判定不
合格,廢止該車型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補助。新車抽驗規範如附件。

附件
電動輔助自行車新車抽驗規範
一、目的:
對於已上市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資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實施新車
抽驗,以驗證其配備及性能是否與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補助款所
提報內容相同。
二、有關新車抽驗之相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新車抽驗通知時詳細說
明。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於接獲中央主管機
關通知後,應立即配合新車抽驗相關作業。
三、新車抽驗數量以每車型每年至少得抽驗一部為原則。
四、測試相關事項:
(一)中央主管機關抽驗後,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
商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將抽驗電動輔助自行車送至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機構接受測試,所有費用須由電動輔助自行車
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負擔。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對抽驗之電動輔助自
行車有任何異議,或因故致無法測試時,在測試前應事先指明,中
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對該車修理、調整以回復至合理操作可以測試狀
況。中央主管機關認為該抽驗電動輔助自行車已不具代表性時,得
取消該車測試資格,另行選取測試車遞補。
(三)測試後不得對該測試車提出任何異議。
五、型式確認:
抽驗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其配備及設定與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資
格核定時之配備及設定應一致,若不一致則判定為新車抽驗不合格。
六、測試項目及方法: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實施電動輔助自行車新車抽驗時指定測試項目,測
試項目以廠商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時之審查項目為範圍,其測試
方法以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家標準(CNS14126)所訂之測試方法為原則

七、為使測試結果穩定,所抽驗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得由電動輔助自行車國
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以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家標準(CNS14126)
所訂之測試方法先行暖測。
八、抽驗電動輔助自行車時測試不合格之項目,其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
代理商得要求重測一次,或逕行要求判定初測不合格:
(一)該測試車在未移除相關測試裝置前,才能要求重測。
(二)進行重測時不得做任何修理、調整或測試。
(三)電池得恢復至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家標準(CNS14126)相關測試規範
所規定之測試前準備狀態。
(四)重測之測試結果應視為最終結果。
九、初測判定不合格時,其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於接獲中央主管
機關通知翌日起四星期內,可提出要求複測:
(一)複測之取樣數由廠商自行決定,但不得少於初測不合格電動輔助自
行車數量之二倍。
(二)複測電動輔助自行車之選擇、暖測、測試相關事項與初測相同。
(三)複測不合格之項目,其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在該測試車未
移除相關測試裝置前,可要求重測一次。複測重測之測試結果應視
為最終結果;複測重測時不得做任何修理、調整或測試。
(四)重測時雖判定合格,但初測或複測不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仍須
說明不合格之原因及改正措施,並檢附測試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
十、測試結果有以下情況則判定為抽驗不合格:
(一)初測最終結果有任何一輛抽驗車輛之測試結果低於申請補助資格時
之標準。
(二)複測測試結果之平均值低於申請補助資格時之標準。
(三)複測結果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抽驗車輛,其測試結果低於申請補助資
格時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