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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污染老舊機器腳踏車汰舊換新購買低污染機器腳踏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檢具低污染機車補助資格申請計畫書
(以下簡稱計畫書) 五份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機車車型排氣合格證明影本。
二、機車主要元件及成本分析。
三、機車建議零售價格及預估銷售數。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執照影本,及代辦經銷商清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