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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人以引擎族為基本單位申請合格證明,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國產柴油汽車製造者提出申請。
二、進口柴油汽車製造者指定代理人或進口商聯合組成之公會提出申請。
三、各級行政機關採購之進口柴油汽車,應自行或委託得標廠商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