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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引擎族(Engine family):指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以下簡稱柴油引擎)具有相似之燃燒循環(行程數)、冷卻系統型式(氣冷、水冷)、氣缸體構造、汽缸數、進排氣閥(孔)之位置、供氣方式(有無渦輪增壓)、排放控制系統、燃料供應系統、引擎進氣冷卻方式(如後冷卻器、中間冷卻器等)可歸納為同一引擎族。
二、車輛組成型態(Vehicle configuration):指柴油輕型貨車及柴油小客車車輛之基本引擎、排放控制系統、變速裝置及慣性質量等級皆相同者,為同一車輛組成型態。
三、國外使用中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以下簡稱國外使用中柴油汽車):指已在該進口國家交通監理單位登記領照之柴油汽車,進口時須取得海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文件證明者。
四、車上診斷系統(On Board Diagnostics System,以下簡稱OBD):指具有經車上電腦監控車輛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使用狀況及故障偵測能力,並可儲存故障碼及顯示故障指示信號功能之系統。
五、複合動力電動車(Hybrid Electric Vehicle,以下簡稱HEV):指同時具備內燃機引擎及電動馬達發電機系統兩種動力來源,並使用柴油及柴油替代清潔燃料之車輛。
六、劣化係數(Deterioration factors):指每一引擎族都應有個別之廢氣排放劣化係數,以代表該車或引擎由購車者依申請人提供之手冊來維護下,實際使用時之耐久性能。氣狀污染物及粒狀污染物之劣化係數用來乘或加上個別污染測試值。
七、再生係數(Ki factors):指配備週期性再生型裝置之車輛,於裝置再生週期間污染變化之比值。
八、進化係數(Evolution coefficient):指車輛達到預期穩定狀態與未經磨合狀態之污染排放比值。
九、減效裝置(Defeat devices):指透過測量、感應或影響車輛之運轉參數(如車速、引擎轉速、變速箱檔位、溫度、海拔、進氣岐管真空度或其他參數),觸發、調整、延遲或停止某一部件之工作或排放控制系統功能,使車輛於正常使用條件下,降低或不具排放控制系統之控制效果。
十、查驗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出具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以下簡稱柴油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或重型柴油汽車合格證明函(以下簡稱合格證明函)查驗報告書之機關(構)或學校。
十一、車載測試族(PEMS test family),指柴油汽車具有相似排氣排放特性之各車型,或依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以下簡稱歐盟)No 715/2007及其後續相關指令之PEMS test family分類原則辦理,可歸納為同一車載測試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