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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新設加油站應於經營許可證取得後六個月內,完成油氣回收設施設置及氣油比檢測與氣漏檢測,並於檢測後十五日內,將檢測結果作成紀錄,供地方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