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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其罰鍰額度如下:
一、機車:
(一)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新臺幣五百元。
(二)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未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合格,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逾應檢驗日起六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未依規定申請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
二、機車以外之汽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