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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其罰鍰額度如下:
一、汽車:
(一)機車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1.排放氣狀污染物中僅有一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但未皆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
3.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且均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
(二)小型車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
1.排放氣狀污染物中僅有一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
2.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但未皆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或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二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
3.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且均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或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二倍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大型車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1.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者,處新臺幣五千元。
2.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二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3.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二倍者,處新臺幣二萬元。
二、船舶:
(一)總噸位未滿一百總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總噸位一百總噸以上未滿一千總噸者,處新臺幣二萬元。
(三)總噸位一千總噸以上未滿一萬總噸者,處新臺幣四萬元。
(四)總噸位一萬總噸以上者,處新臺幣六萬元。
三、火車:
(一)排放粒狀污染物經目測判定超過排放標準而未超過不透光率百分之六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排放粒狀污染物經目測判定超過排放標準且不透光率逾百分之六十而未超過百分之八十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排放粒狀污染物經目測判定超過排放標準且不透光率超過百分之八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