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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辦法辦理檢查人員之訓練類別如左:
一、空氣污染物目測檢查人員訓練。
二、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訓練。
三、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訓練,分為左列各類:
(一) 汽油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類。
(二) 柴油車行車型態及黑煙測定類。
(三) 機車行車型態及惰轉狀態類。
(四) 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類。
四、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