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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廢氣燃燒塔之母火不可熄滅,且應使用獨立穩定之燃料系統。使用蒸氣輔助燃燒型式之廢氣燃燒塔,其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應介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但因製程特性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廢氣燃燒塔之設計及操作條件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
│輔助燃燒型式 │總淨熱值(HT)與排放速度限值(V) │
├────────┼─────────────────────┤
│蒸氣輔助燃燒型式│符合下列三者之一: │
│ │(1 )HT≧12MJ/Nm3,V<17m/sec │
│ │(2 )HT>40MJ/Nm3,17m/sec≦V<114m/se  │
│ │(3 )40MJ/Nm3≧HT≧12MJ/Nm3,      │
│ │  V<Vmax且V<114m/sec │
├────────┼─────────────────────┤
│空氣輔助燃燒型式│HT≧12MJ/Nm3,V≦V’max │
├────────┼─────────────────────┤
│無輔助燃燒型式 │符合下列三者之一: │
│ │(1 )HT≧8MJ/Nm3,V<17m/sec │
│ │(2 )HT>40MJ/Nm3,17m/sec≦V<114m/sec │
│ │(3 )40MJ/Nm3≧HT≧8MJ/Nm3, │
│ │   V<Vmax且V<114 m/sec │
├────────┴─────────────────────┤
│HT:導入之廢氣總淨熱值,計算公式如下: │
│ HT=Σ1.8710-7CiHi;單位為 MJ(百萬焦耳)/Nm3 │
│Ci:導入之廢氣成分溼基排放濃度;單位為 ppm。 │
│Hi:導入之廢氣成分在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一大氣壓下、一克莫│
│ 耳淨燃燒熱值;單位為 kcal/g-mole。 │
│V :導入之廢氣排氣流量(單位為 Nm3/sec)除以廢氣燃燒塔頂端截│
│ 面積(單位為 m2 )所得之排放速度,單位為 m/sec。 │
│Vmax:蒸氣輔助燃燒型式及無輔助燃燒型式廢氣燃燒塔之最大允許排│
│ 放速度,計算公式如下: │
│ Log10(Vmax)=(HT+29.9)/34.0;單位為 m/sec │
│V’max:空氣輔助燃燒型式廢氣燃燒塔之最大允許排放速度,計算公│
│ 式如下: │
│ V’max:8.112+0.615(HT) ,單位為 m/se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