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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施行日前設立之廢氣燃燒塔、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及槽車、設備元件及廢水處理設施,其施行日期依附表五規定。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