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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本章適用對象為收受處理石化製程或第十五條規定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所屬廢水收集系統、油水分離設備、廢水處理設施初級處理單元設備、生物曝氣池及污泥處理設施。但因應消防法規要求設置之油水分離設備且平日未操作使用者,不適用本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