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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汽車製造程序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之物質應記錄其購置、貯存、使用及處理等資料,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以供主管機關查驗。
前項資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按月做成報告書,於次月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