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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固定污染源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提出申請或於業
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追還其獎勵金,並撤銷或
追還其減量額度。